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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陽恒美物流承運貨運合同
更新時間:2018-06-16 14:44
來源:南陽恒美物流
貨物運輸合同書
甲方(托運人):
乙方(承運人): 南陽恒美物流信息咨詢有限公司
甲、乙雙方經過協商,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,訂立貨物運輸合同,條款如下:
一、貨物運輸期限從 2018 年 06月 11日起到 2018 年 06月 13
日為止,貨物運輸期限內,甲方委托乙方運輸貨物。
二、甲方須按照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標準對貨物進行包裝。
三、乙方須按照甲方要求,在約定的期限內,將貨物從 上海市 運到 南陽市臥龍區 ,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單位查收。
四、本次運輸貨物名稱 設備 ,數量2套(及附件) ,重量4噸 ,運價2700元 ,合計運輸費用為 (大寫) ,乙方完成貨物運輸,甲方收到貨物時支付 乙方運費予乙方。乙方開戶行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陽分行 ,賬戶: 696477042 。
五、 乙方在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時,同時應協助收貨人親筆簽收貨物以作為完成運輸義務的證明。如乙方聯系不上收貨人時,應及時通知甲方,甲方有責任協助乙方及時通知收貨人提貨。
六、甲方交付乙方承運的貨物乙方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,避免暴曬、雨淋,確保包裝及內容物均完好按期運達指定地。運輸過程中如發生貨物滅失、短少、損壞、變質、污染等問題,乙方應確認數量并按照甲方購進或賣出時價格全額賠償。
七、因發生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期運達目的地時,乙方應將情況及時通知甲方并取得相關證明,以便甲方與客戶協調;非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貨物無法按時到達,乙方須在最短時間內運至甲方指定的收貨地點并交給收貨人,且賠償逾期承運給甲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。
八、本協議未盡事宜,由雙方協商解決,協商不成,可向甲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。
九、本協議一式兩份,雙方各持一份,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。
甲方代表: 乙方代表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